鋼絲繩的檢驗、檢查
1、 不符合鋼絲的斷面積和鋼絲總面積之比達到6%,不得用作升降人員,達到10%,不得用作升降物料。
2、 不合格的鋼絲的斷面積和鋼繩的總面積之比達到25%時,該鋼絲繩更換。
3、 各種股捻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(nèi)鋼絲斷面積與鋼絲總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(shù)值時更換:
1 、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%
2、 罐道鋼絲繩為15%龍山

3 、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繩厚度磨損達到5%時更換
5、鋼絲繩產(chǎn)生嚴重扭曲或變形
6、遭受猛烈拉力的一般長度伸長0.5%以上
7、根據(jù)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,至少每月涂油一次龍山

8、礦井主要裝置經(jīng)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,投入運行后的設(shè)備,每年進行一次檢查,每三年進行一次
9、新繩到貨,應(yīng)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,保有出廠廠家合格證、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
10、保管超時一年的鋼絲繩,在懸掛前在進行一次檢驗合格龍山

11、直徑為18㎜及其以下的專為物料用的鋼絲繩有廠家合格證,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,不進行驗收
12、升降人員或物料的鋼絲繩,自懸掛起時,每六個月檢查一次,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個十二個月檢驗一次
13、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,自懸掛起時第十二個月檢驗一次,以后每隔每六個月檢驗一次
14、輪式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(yīng)不超過兩年,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(yīng)不超過四年。
15、井筒中懸掛排水泵、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一年
16、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,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生直徑的1000倍